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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温商初字第2018号

裁判日期: 2009-11-1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黄劲波、黄劲波与被告陈爱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与陈爱国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劲波,陈爱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2018号原告:黄劲波,城西街道上林村c-232号。委托代理人:缪竑甫,浙江左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爱国,男,1979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城南镇南下陈村92号。原告黄劲波与被告陈爱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劲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黄劲波负担。审 判 员  金 涛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胡王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