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商初字第2018号
裁判日期: 2009-11-1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黄劲波、黄劲波与被告陈爱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与陈爱国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劲波,陈爱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2018号原告:黄劲波,城西街道上林村c-232号。委托代理人:缪竑甫,浙江左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爱国,男,1979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城南镇南下陈村92号。原告黄劲波与被告陈爱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劲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黄劲波负担。审 判 员 金 涛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胡王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