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安商初字第1013号
裁判日期: 2009-11-1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姚泽伟与浙江久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泽伟,浙江久天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安商初字第1013号原告:姚泽伟,西街2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23195408264714。委托代理人:张水银,安吉县云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浙江久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梅溪镇高桥路5号。法定代表人:于九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建国,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泽伟与被告浙江久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泽伟于200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泽伟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泽伟撤回对被告浙江久天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0元(已减半),由原告姚泽伟负担。审判员 彭瑞森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宁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