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拱民初字第1252号
裁判日期: 2009-11-18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王建明与王凯、孙小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明,王凯,孙小亮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拱民初字第1252号原告:王建明。被告:王凯。被告:孙小亮。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明与被告王凯、孙小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第二营业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明于200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王建明负担。审 判 员 于天麟二00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袁小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