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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越商初字第2741号

裁判日期: 2009-11-1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绍兴县水芳纺织厂与王奇、蔡志刚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水芳纺织厂,王奇,蔡志刚,孙文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2741号原告绍兴县水芳纺织厂,住所地绍兴县富盛镇红山村。负责人韩水江,厂长。被告王奇,男,197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斗门镇斗门村8-86号。被告蔡志刚,男,197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望花畈19号。被告孙文斌,章镇镇龙江村龚岙7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水芳纺织厂诉被告王奇、蔡志刚、孙文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文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水芳纺织厂撤回对被告孙文斌的起诉。审判员  刘宏华二00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顾瑶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