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玉商初字第3117号
裁判日期: 2009-11-1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郑陈水与林绍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陈水,林绍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3117号原告郑陈水,经商,住玉环县大麦屿街道兴港东路43号。(身份证号:332627196806250614)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曹苑玉,玉环县陈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绍益,办厂,住玉环县大麦屿街道双山巷21-1号。(身份证号:332627196909160953)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冰,浙江靖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陈水与被告林绍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陈水于2009年11月1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陈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由原告郑陈水负担(此款已交纳)。审 判 员 叶开飞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俊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