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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玉商初字第3117号

裁判日期: 2009-11-1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郑陈水与林绍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陈水,林绍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3117号原告郑陈水,经商,住玉环县大麦屿街道兴港东路43号。(身份证号:332627196806250614)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曹苑玉,玉环县陈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绍益,办厂,住玉环县大麦屿街道双山巷21-1号。(身份证号:332627196909160953)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冰,浙江靖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陈水与被告林绍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陈水于2009年11月1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陈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由原告郑陈水负担(此款已交纳)。审 判 员  叶开飞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俊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