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丽庆民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09-11-1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徐某、林某甲与林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林某甲,林某乙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庆民初字第252号原告徐某。原告林某甲。两原告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周某某。被告林某乙。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林某甲诉被告林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部分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所诉的第一项诉讼请求的法律关系为继承纠纷,第二项诉讼请求的法律关系为分家析产纠纷,故本案原告之诉存在不同的两个法律关系,现原告要求撤回第一项请求所涉之诉,系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林某甲撤回要求依法确认坐落于庆元县松源镇姚家巷45号房屋一半产权归两原告所有的起诉。审判长 吴 长 文审判员 陈运文审判员叶晓芳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 素 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