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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新商初字第899号

裁判日期: 2009-11-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农村合作银行与张××、吕×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农村合作银行,张××,吕×,胡××,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新商初字第899号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道××号。法定代表人:赵××。委托代理人:裘××。被告:张××。被告:吕×。被告:胡××。被告: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张××、吕×、胡××、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90元减半收取119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1595元。由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负担。审判员  石伯灿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蔡 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