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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商初字第3147号

裁判日期: 2009-11-1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占××与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占××,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3147号原告:占××。被告:岑××。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占××诉被告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占××于2009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孙红莲代理审判员  孙赟峰人民陪审员  XX治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邵 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