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商初字第3147号
裁判日期: 2009-11-1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占××与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占××,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3147号原告:占××。被告:岑××。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占××诉被告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占××于2009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孙红莲代理审判员 孙赟峰人民陪审员 XX治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邵 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