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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庐行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09-11-18

公开日期: 2019-12-25

案件名称

胡景粹与庐江县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当事人

胡景粹;庐江县建设局;庐江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管理(拆迁)

法律依据

全文

庐江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决书(2009)庐行初字第109号原告胡景粹,女,1929年10月25日出生于安徽省庐江县,汉族,居民,住庐江县。委托代理人宋玉成、杨强,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庐江县建设局。住所地,本县庐城镇军二中路443号。法定代表人徐尚明,局长。委托代理人刘爱民,安徽潜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伟,庐江县拆迁管理办公室副主任。第三人庐江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庐江县庐城镇塔山路266号。法定代表人何平,董事长。原告胡景粹不服被告庐江县建设局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一案,于2009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另案受理原告胡景粹等七人起诉被告庐江县建设局房屋拆迁行政许可案,且此案尚未审结。本院认为,本案审理,应当以原告胡景粹等七人起诉被告庐江县建设局房屋拆迁行政许可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朱磊审判员王谢文审判员汪幸生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施           正           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