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温瓯商初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09-11-1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熊××与李××、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李××,汪××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瓯商初字第408号原告:熊××。委托代理人:朱××。被告:李××。被告:汪××。本院在审理原告熊××与被告李××、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合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公告费500元,合计775元,由原告熊××负担。审 判 长 张苗苗审 判 员 黄智敏审 判 员 金国平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林 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