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象商初字第2271号
裁判日期: 2009-11-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胡××与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象商初字第2271号原告:胡××。被告:郭××。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与被告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于2009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胡××负担。审 判 长 陈 峰审 判 员 陈文晖代理审判员 张剑波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李世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