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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象商初字第2271号

裁判日期: 2009-11-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胡××与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象商初字第2271号原告:胡××。被告:郭××。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与被告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于2009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胡××负担。审 判 长  陈 峰审 判 员  陈文晖代理审判员  张剑波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李世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