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商初字第1305号
裁判日期: 2009-11-18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嘉善县永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张子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县永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张子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1305号原告:嘉善县永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魏塘镇开源路(铁路货场北)。法定代表人:刘勇娣,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卜剑刚,浙江东方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子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县永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子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县永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善县永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48元,减半收取262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祖国宏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范璐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