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甬慈民初字第2657号

裁判日期: 2009-11-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章秀伍与宋明权、长沙市万莱佳家纺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秀伍,宋明权,长沙市万莱佳家纺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民初字第2657号原告:章秀伍,男,196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慈溪经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张旭强,浙江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明权,男,1959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慈溪经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邵新林,慈溪市人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长沙市万莱佳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县白箬铺镇大塘村大江小学内。法定代表人:周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伟,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章秀伍诉被告宋明权、长沙市万莱佳家纺有限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章秀伍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秀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80元,由原告章秀伍负担,在本裁定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判员  华蓓真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成美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