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7055-1号
裁判日期: 2009-11-1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楼青松与楼晓春、楼苏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青松,楼晓春,楼苏仙,江西原生源化工有限公司,江西原生源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7055-1号原告楼青松,经商,乌市稠城街道义驾山东街7号。被告楼晓春,经商,住义乌市义亭镇王阡一村。被告楼苏仙,经商,住义乌市义亭镇王阡一村。被告江西原生源化工有限公司。溪镇原玉山糖厂。法定代表人楼晓春被告江西原生源房地产有限公司。冰溪镇甘露园1号。法定代表人楼晓春本院在审理原告楼青松诉被告楼晓春、楼苏仙、江西原生源化工有限公司、江西原生源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楼青松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楼青松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江西原生源房地产有限公司位于江西省玉山县冰溪镇甘露园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玉国用(2007)第010、011号]。查封被告楼苏仙、楼晓春所有的金华市华鹰食品有限公司房产(综合楼1幢、厂房12幢),[产权证号:142384、158889-158900)。查封被告楼苏仙、楼晓春所有的金华市华鹰食品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金县国用(1997)字第1459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蒋建华审 判 员 吴伟平代理审判员 李德文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