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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平商初字第1625号

裁判日期: 2009-11-1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上海和××司与平湖市东××物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和××司,平湖市东××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平商初字第1625号原告:上海和××司。法定代表人:黎××。委托代理人:奚××。被告:平湖市东××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姑镇渡船桥村。法定代表人:杨××。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和××司与被告平湖市东××物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和××司于200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和××司的撤诉申请未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应予��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和××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和××司负担。审判员 黄 伟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茆仲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