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椒商初字第2564号
裁判日期: 2009-11-1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徐招钟与姚兆法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招钟,姚兆法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椒商初字第2564号原告:徐招钟,市古城街道水云塘小区3-32幢2号,公民身份号码332621196511060874。被告:姚兆法,州市椒江区章安街道古桥村104幢8号,公民身份号码××6412242511。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招钟与被告姚兆法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招钟于200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称双方已达成和解,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属正当行使诉权行为,本案无涉及其他违法事由,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招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招钟负担。审判员 黄乐程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楚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