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绍诸商初字第3510号

裁判日期: 2009-11-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寒燕与边仙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寒燕,边仙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3510号原告:张寒燕,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浣东街道新江村131号,系诸暨市城东诚信烟酒行业主。委托代理人:张恒,诸暨市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边仙珍,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暨阳街道大桥东路55号。诸暨市城东诚品烟酒店业主。委托代理人:傅春林,系诸暨市城东诚品烟酒店营业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寒燕与被告边仙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标的物涉嫌盗窃,公安机关尚在侦查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徐土钍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许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