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丽庆商初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09-11-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胡××与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庆商初字第402号原告胡××。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蒋×。被告徐××。原告胡××诉被告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胡××于2009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北平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 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