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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丽庆商初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09-11-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胡××与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庆商初字第402号原告胡××。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蒋×。被告徐××。原告胡××诉被告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胡××于2009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北平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 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