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南民初字第587号
裁判日期: 2009-11-1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裕华支行与秦金保、罗继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裕华支行,秦金保,罗继昌,徐建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南民初字第58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裕华支行。负责人杨建忠。委托代理人马刚、田俊玲。被告秦金保。被告罗继昌。被告徐建勇。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裕华支行与被告秦金保、罗继昌、徐建勇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裕华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裕华支行撤回起诉。诉讼费860元,由被告秦金保自愿负担。审判员 王红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齐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