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乐朱民初字第66号-恢1号
裁判日期: 2009-11-17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云光辉与孙永贵、柴长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光辉,孙永贵,柴长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8)乐朱民初字第66号-恢1号申请人云光辉。被执行人孙永贵。被执行人柴长松。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云光辉与被执行人孙永贵、柴长松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1998)乐朱民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洪伟审判员 刘成信审判员 辛 征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韩振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