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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吴民二初字第1341号

裁判日期: 2009-11-17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1341苏州力帆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苏州市永利豪毛衫织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力帆混凝土有限公司,苏州市永利豪毛衫织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吴民二初字第1341号原告苏州力帆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河东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吴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翼,江苏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市永利豪毛衫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浦庄镇越湖路(马舍村)。法定代表人张杰。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力帆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永利豪毛衫织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力帆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012元,由原告苏州力帆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龚伟亚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丁文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