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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胶民初字第3190号

裁判日期: 2009-11-17

公开日期: 2018-08-09

案件名称

孙桂香与吴衍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桂香,吴衍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胶民初字第3190号原告孙桂香,女,197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吴衍宾,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于2009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桂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台耀君审判员  汤龙江审判员  泮晓朋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龙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