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7146号
裁判日期: 2009-11-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刚与傅正洪、厉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刚,傅正洪,厉国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7146号原告陈刚,经商,市稠城街道解放新村15号2楼。委托代理人朱杭义。特别授权。被告傅正洪,经商,住义乌市江东街道青岩刘村塘溪东路19号。被告厉国芳,经商,住义乌市江东街道青岩刘村塘溪东路19号。本院在受理原告陈刚诉被告傅正洪、厉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厉国芳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奔驰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俞 玮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刘剑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