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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7146号

裁判日期: 2009-11-1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刚与傅正洪、厉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刚,傅正洪,厉国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7146号原告陈刚,经商,市稠城街道解放新村15号2楼。委托代理人朱杭义。特别授权。被告傅正洪,经商,住义乌市江东街道青岩刘村塘溪东路19号。被告厉国芳,经商,住义乌市江东街道青岩刘村塘溪东路19号。本院在受理原告陈刚诉被告傅正洪、厉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厉国芳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奔驰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俞 玮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刘剑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