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6191号
裁判日期: 2009-11-1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张永泉与赵文斌、王英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泉,赵文斌,王英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6191号原告张永泉,经商,阳区永春镇义和村鲍家窝堡屯。被告赵文斌,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兴中村13幢31号。被告王英红,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兴中村13幢3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泉与被告赵文斌、王英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永泉于2009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英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王英红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 艳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朱凌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