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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6191号

裁判日期: 2009-11-1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张永泉与赵文斌、王英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泉,赵文斌,王英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6191号原告张永泉,经商,阳区永春镇义和村鲍家窝堡屯。被告赵文斌,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兴中村13幢31号。被告王英红,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兴中村13幢3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泉与被告赵文斌、王英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永泉于2009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英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王英红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 艳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朱凌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