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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永商初字第3142号

裁判日期: 2009-11-1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应桂英与董远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桂英,董远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永商初字第3142号原告应桂英,女,198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芝英街道横沿村。被告董远星,江南街道白垤里村。本院于2009年11月9日受理原告应桂英与被告董远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未有按时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朱建明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飞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