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永商初字第3142号
裁判日期: 2009-11-1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应桂英与董远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桂英,董远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永商初字第3142号原告应桂英,女,198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芝英街道横沿村。被告董远星,江南街道白垤里村。本院于2009年11月9日受理原告应桂英与被告董远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未有按时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朱建明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飞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