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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新刑初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09-11-17

公开日期: 2019-12-23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杜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9)新刑初字第383号 公诉机关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某,曾用名:杜某某、杜某某、李某,男,1975年6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赵县。现住石家庄市新华区大郭村,无业。2006年11月30日因犯故意伤害犯罪被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7月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石新检刑诉(2009)4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某涉嫌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审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09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某出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9月16日晚19时许,被告人杜某某酒后在石家庄市新华区石获北路喜洋洋菜馆门前,用匕首将被害人尹某腹部扎伤,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公冀石鉴伤检字【2008】232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结论为:尹某伤情属重伤。 又查,被告人杜某某2006年11月30日因犯故意伤害犯罪被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实施起诉书被指控犯罪行为时不满五年。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尹某陈述,证人梁某某、王某某、包某某、李某某、杜某某证言,被害人尹某及证人梁某某、包某某、李某某辨认笔录及所附辨认照片,公安机关提取作案工具清单及作案工具照片,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公冀石鉴伤检字【2008】232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被害人伤情照片作为证据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杜某某致伤他人的事发起因经过及致成重伤后果。另,有公安机关调取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06)裕刑初字343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前科情况;有公安机关出具抓获被告人证明材料证实被告人归案事实经过;有公安机关调取被告人户籍材料证实被告人基本身份。以上证据经当庭示证、质证,充分确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故意伤害他人的主要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又,被告人在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依法构成累犯,应从重处罚;对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人未能予以赔偿。为严厉打击犯罪,维护安定社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安全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现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7月3日起至2015年7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丁 虹 人民陪审员  黄风琴 人民陪审员  刘月英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楠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 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