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衢柯商初字第1117号
裁判日期: 2009-11-1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宋国富与汪慧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国富,汪慧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柯商初字第1117号原告:宋国富,居民,衢州市柯城区清莲小区10幢1单元301室。被告:汪慧林,居民,州市柯城区体育场路13幢3单元201室。委托代理人:徐亦兵,浙江东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国富与被告汪慧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17日以已与被告另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系原告宋国富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国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60元,减半收取680元,由原告宋国富负担。审判员 邓 建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叶柳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