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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象商初字第988号

裁判日期: 2009-11-1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吴××、吴××为与被告周甲、何×、史××与公司有关纠与周甲、史××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周甲,史××,何×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象商初字第988号原告:吴××。委托代理人:周乙。被告:周甲。被告:史××。被告:何×。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章××。原告吴××为与被告周甲、何×、史××与公司有关纠纷一案,于200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于2009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72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20360元,由原告吴××负担。审判长 翁         羽审判员 黄秀芬代理审判员李增光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白    东    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