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杭建商初字第2163号

裁判日期: 2009-11-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许×与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2163号原告许×。被告邬××。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与被告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椐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本院无法通知被告邬××应诉。本院于2009年10月30日通知原告,要求其在2009年11月10日前提供被告确切送达地址或向本院缴纳650元公告送达费用,但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供被告的确切送达地址,也未向本院缴纳公告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许×对被告邬××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叶亨高审判员  姜绪纯审判员  马星红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邓丽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