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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越商初字第2311号

裁判日期: 2009-11-1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阮利熊与胡彩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利熊,胡彩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2311号原告:阮利熊,盖北镇世海村山西北路110号。委托代理人:程幸福、盛雅欢,。被告:胡彩珠,石首市桃花山镇吴家当村9-6号。现住:绍兴市越城区望花东区17幢303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阮利熊与被告胡彩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利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7.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鹏权二00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朱黄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