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越商初字第2311号
裁判日期: 2009-11-1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阮利熊与胡彩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利熊,胡彩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2311号原告:阮利熊,盖北镇世海村山西北路110号。委托代理人:程幸福、盛雅欢,。被告:胡彩珠,石首市桃花山镇吴家当村9-6号。现住:绍兴市越城区望花东区17幢303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阮利熊与被告胡彩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利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7.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鹏权二00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朱黄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