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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椒商初字第2597号

裁判日期: 2009-11-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与朱志勇、林利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朱志勇,林利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椒商初字第259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解放南路281号。诉讼代表人:杨小波,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崇龙,浙江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志勇,男,1974年8月13日出生,住台州市三门县泗淋乡振兴街120号。身份证编号:332626197408133218。被告:林利娟,泗淋乡振兴街120号。身份证编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与被告朱志勇、林利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得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陈善华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周云飞附件: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