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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安商初字第1706号

裁判日期: 2009-11-1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应根富与卢亦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根富,卢亦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安商初字第1706号原告:应根富,县递铺镇方家上村地里自然村13号,身份证号码330523198301190034。被告:卢亦强,县递铺镇灵峰村山厂自然村015号,身份证号码××9601x。本院审理原告应根富诉被告卢亦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应根富收到本院《限期缴纳公告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间缴纳公告费,不履行一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应根富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黄晓海二00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别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