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安商初字第1706号
裁判日期: 2009-11-1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应根富与卢亦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根富,卢亦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安商初字第1706号原告:应根富,县递铺镇方家上村地里自然村13号,身份证号码330523198301190034。被告:卢亦强,县递铺镇灵峰村山厂自然村015号,身份证号码××9601x。本院审理原告应根富诉被告卢亦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应根富收到本院《限期缴纳公告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间缴纳公告费,不履行一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应根富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黄晓海二00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别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