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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舟商再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09-11-1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徐秉彦与张海东、张泓、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徐秉彦,张海东,张泓,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舟商再字第2号抗诉机关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秉彦,女,1972年11月4日出生,住舟山市定海区檀枫新苑**幢***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石天明,男,1967年7月31日出生,住舟山市定海区文化路***号,。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海东,男,1969年11月25日出生,住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同济路德仁坊弄1号楼304室。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泓、,197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金洋花园18幢402室。申诉人徐秉彦与被申诉人张海东、张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9日作出(2007)普民一初字第1553号民事判决。徐秉彦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5月5日作出(2008)舟民一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生效后,徐秉彦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5月15日以(2009)浙检民行抗字第34号民事抗诉书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8日作出(2009)浙民抗字第86号民事裁定,指令本案由本院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诉人徐秉彦及其委托代理人石天明、被申诉人张海东、张泓到庭参加诉讼。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指派舟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松儿、任伟出庭支持抗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诉人徐秉彦于2009年11月16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人徐秉彦申请撤回申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诉人徐秉彦撤回申诉;二、本案终结再审诉讼。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立东审判员  张 娜审判员  李培福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本裁定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岑锦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