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杭拱民初字第930号

裁判日期: 2009-11-17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钱某与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拱民初字第930号原告钱某。委托代理人周冰冰。被告唐某。委托代理人王国龙。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与被告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某于2009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某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洪 影人民陪审员  张更泗人民陪审员  吴晓航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夏叶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