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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乐法执字第964号

裁判日期: 2009-11-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昌乐县同发捻纺制品有限公司与潍坊盛鑫拉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昌乐县同发捻纺制品有限公司,潍坊盛鑫拉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乐法执字第964号申请人昌乐县同发捻纺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树奎,经理。被执行人潍坊盛鑫拉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秀芬,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昌乐县同发捻纺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盛鑫拉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部分资产,现正在等待评估、拍卖中,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乐商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洪伟审判员  刘成信审判员  辛 征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韩振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