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台玉商初字第3081号

裁判日期: 2009-11-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何平与屠水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平,屠水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3081号原告何平,197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珠港镇城关广陵路27号。被告屠水富,196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楚门镇前排村前排路69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平与被告屠水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屠水富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款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平撤回对被告屠水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平负担。审 判 员  袁湘裕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黄春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