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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西民二终字第1892号

裁判日期: 2009-11-17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杨义红与长安易草圣方中医医院、张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义红,长安易草圣方中医医院,张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西民二终字第18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义红。委托代理人周玮,陕西农民工维权工作总站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安易草圣方中医医院,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翰林路。法定代表人党莹,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许龙城。被上诉人张成。上诉人杨义红因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09)长民初字第5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义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杨义红撤回上诉的申请符有关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义红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杨义红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邢锐飞审判员  路小红审判员  肖 勇二00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