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乐法执字第666号
裁判日期: 2009-11-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正梅与岳丰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正梅,岳丰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乐法执字第666号申请人李正梅,昌乐县乔官镇北展村。被执行人岳丰伟。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正梅与被执行人岳丰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8)乐民一初字第4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洪伟审判员 刘成信审判员 杨元钦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韩振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