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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丽商终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09-11-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吴永安与张青松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青松,吴永安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丽商终字第2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青松,男,1972年9月21日出生,庆元县电信局员工,住庆元县松源镇上苍弄33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永安,男,1966年10月25日出生,经商,住庆元县松源镇教场路**号。委托代理人:吴永林,庆元县蒙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张青松为与被上诉人吴永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庆元县人民法院(2009)丽庆商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改判。本院于2009年10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朱蔚强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金红萍、程建勇组成的合议庭,于2009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张青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张青松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蔚强代理审判员  金红萍代理审判员  程建勇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贺勤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