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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越商初字第2538号

裁判日期: 2009-11-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宋灿荣与绍兴乌篷船食品有限公司、徐阿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灿荣,绍兴乌篷船食品有限公司,徐阿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2538号原告宋灿荣,城区胜利公寓6幢407室。系绍兴市越城越州副食品批发店(个体工商户)业主。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卢宗贤,绍兴市同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绍兴乌篷船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皋埠镇仁渎村中亚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梁锦祥,董事长。被告徐阿根,城区东湖镇革新南湖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灿荣诉被告绍兴乌篷船食品有限公司、徐阿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阿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灿荣撤回对被告徐阿根的起诉。审判员  刘宏华二00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顾瑶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