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建商初字第1304号
裁判日期: 2009-11-1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建德市××信用合作联社、建德市××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甲、李乙借款合与李甲、李乙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德市××信用合作联社,李甲,李乙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杭建商初字第1304号原告建德市××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建德市××街道××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蒋××。被告李甲。被告李乙。原告建德市××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甲、李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德市××信用合作联社的委托代理人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甲、李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已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诉称,2007年11月28日,我联社所属大慈岩信用社与被告李甲、李乙签订了保证借款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由我联社所属大慈岩信用社发放给被告李甲借款人民币30000元,借款期限为2007年11月28日至2008年11月1日;借款利率为月息10.3275‰;逾期按约定的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还款方式为按季付息、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本金。被告李乙为被告李甲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间自贷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的二年。合同签订后,我联社所属大慈岩信用社依约于当日向被告李甲发放了借款。现借款已到期,但被告李甲仅支付了利息人民币232.37元,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被告李乙也未履行保证义务。经我社催收,两被告至今未履行义务。故我社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李甲归还借款本金某民币30000元、支付利息人民币6273.95元(该利息计算至2009年5月15日,2009年5月16日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所欠借款本金每日万分之五点一六三七五另行计某),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2、被告李乙对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保证借款合同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达成借款协议,被告李甲向原告借款30000元,被告李乙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对各方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2、借款借据一份,用以证明原告已经依约于2007年11月28日向被告李甲发放贷款人民币30000元的事实。(上述证据均为复印件,经与原件核对无异,本院已将原件当庭退还原告。)被告李甲、李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在法定期间内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材料,应视为其放弃对本案事实进行抗辩和对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要求,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原告所述。本院认为,原告所属大慈岩信用社与两被告签订的保证借款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李甲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被告李乙对被告李甲的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在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被告李甲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被告李乙应在保证期间和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李甲归还借款本息并由被告李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甲、李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建德市××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某民币30000元、支付利息人民币6273.95元(2009年5月16日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所欠借款本金的每日万分之五点一六三七五另行计某)。二、被告李乙对被告李甲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7元,由被告李甲负担,被告李乙连带负担。当事人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到本院办理诉讼费用结算手续,逾期不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用的,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7元【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9008802968,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湖滨分行】。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预交。审 判 长 黄曙光代理审判员 崔 姗代理审判员 何世俊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汪 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