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6385号
裁判日期: 2009-11-1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楼军明与毛关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军明,毛关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6385号原告楼军明,经商,住义乌市城西街道流下村9组。委托代理人温兴斌,浙江思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关忠,经商,市绣湖新村18幢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楼军明诉被告毛关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楼军明于2009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楼军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149元,由原告楼军明负担。审判员 厉茂兴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余 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