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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平商初字第1690-1号

裁判日期: 2009-11-1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冯××与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平商初字第1690-1号原告:冯××。委托代理人:马××。被告:干××。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与被告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冯××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万卫忠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冬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