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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武侯行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09-11-17

公开日期: 2019-11-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树奇诉被告成都市武侯区民政局不履行安置法定职责纠纷一案 行政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当事人

张树奇;成都市武侯区民政局

案由

民政行政管理(民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09)武侯行初字第39号 原告张树奇,男,汉族,1961年3月18日出生,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被告成都市武侯区民政局(以下简称武侯区民政局),住所地:成都市高升桥东路17号。 法定代表人万兵,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杜伟,四川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树奇诉被告武侯区民政局不履行安置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29日受理后,原告于2009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且意思表示真实,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树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树奇负担。 审 判 长  饶 红 人民陪审员  裴幼郡 人民陪审员  何容高 二00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雷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