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湖安商初字第1281号

裁判日期: 2009-11-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安吉博大置业有限公司、安吉博大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吉国际商厦商贸有与安吉国际商厦商贸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吉博大置业有限公司,安吉博大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吉国际商厦商贸有,安吉国际商厦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湖安商初字第1281号原告:安吉博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胜利西路邮政大厦5楼。法定代表人:王新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福宁,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颜强,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吉国际商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胜利西路2号。法定代表人:陈素忠。委托代理人:陈宏彪,浙江浦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安吉博大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吉国际商厦商贸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11月16日以与被告已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由处分其诉权,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吉博大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5元(已减半),由原告安吉博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审判长  余文尧审判员  王孝林审判员  马琴芳二00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别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