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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温新商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09-11-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叶成龙与罗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成龙,罗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新商初字第206号原告:叶成龙,市雁荡镇顺风路1弄13号。被告:罗超,滨海镇雨荣村4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成龙与被告罗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成龙于2009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成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叶成龙负担。审判员  许立军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管英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