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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诸商初字第3742号

裁判日期: 2009-11-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马利苗与孙郑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利苗,孙郑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3742号原告:马利苗,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枫桥镇桥亭村***号。委托代理人:毛炬东,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郑焕,诸暨市人,住诸暨市浣东街道廿里牌村暨东路151—*号。本院于2009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马利苗与被告孙郑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于同日通知原告马利苗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4300元,但原告马利苗至今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方利江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汝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