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温商初字第2001号
裁判日期: 2009-11-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林燚与施达富、柯海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燚,施达富,柯海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2001号原告:林燚,峰街道石刺头村3区59号。委托代理人:王都尉。被告:施达富,市横峰街道马安桥村4区22号。被告:柯海鹏,太平街道南屏路20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燚与被告施达富、柯海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燚在本院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限内既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奚红英审 判 员 陈森程代理审判员 叶宏斌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陈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