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5751号
裁判日期: 2009-11-1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陈学超与王其良、钟春艳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学超,王其良,钟春艳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5751号原告陈学超,男,198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李屯乡官余村委陈营。委托代理人周启顺,系浙江福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其良,男,197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义乌市稠城街道荷叶塘村。被告钟春艳,居民,住广西省柳州市柳江县建都开发区,现住义乌市稠城街道荷叶塘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学超诉被告王其良、钟春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学超于2009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其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其良的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学超撤回对被告王其良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李晓勤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楼晓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