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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湖商提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09-11-1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袁良胜、袁良胜与被申请再审人黄栋、嵊州市德立建筑与黄栋、嵊州市德等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袁良胜,袁良胜与被申请再审人黄栋、嵊州市德立建筑,黄栋,嵊州市德,安吉县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湖商提字第7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袁良胜,195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乘风南路15-3号门302室,现住浙江省安吉县良朋镇溪港村。被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栋,男,197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海南省屯昌县国营中坤农场场部,现住浙江省安吉县鄣吴横街自然村63号。被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嵊州市德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城关镇东前街89号。法定代表人:尹良君,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朱勇,浙江三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吉县良朋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吉县良朋镇。法定代表人:崔列军,镇长。委托代理人:陈光清,该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汪武祥,安吉县良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再审人袁良胜与被申请再审人黄栋、嵊州市德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吉县良朋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再审人袁良胜不服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2006)安民二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9年5月11日作出(2008)湖民二申字第13号民事裁定,决定本案由本院提审,并中止原审判决的执行。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本案纠纷已获得解决,申请再审人袁良胜鉴于本案的纠纷已获解决,故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袁良胜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系正常行使其民事诉讼权利,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该撤回再审申请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再审人袁良胜撤回再审申请,终结本案再审程序。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耿延冰审判员  夏霞琦审判员  沈宝龙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 星 来源: